▍来源:同茂顺整理:远志
▍相关阅读:二审判决:饮片企业执行外省炮规在广东销售,可按劣药论处!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粤行赔初8号由于本文内容较长,为了减少茂友的阅读时间,同茂顺将判决书内容简化以下:
原告:竹山县林妮长湾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詹林妮。
被告: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敦林,局长。
被告对詹林妮的中药加工场进行检查。发现中药加工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加工场内摆放有中药材原料及已部分加工好的杜仲(约4-6立方厘米小块)、厚朴、合欢皮(2-3厘米小段)等中药材混放在一起,共千克,货值总价为元;以及加工工具切片机1台、铡刀1台、电子称1台、筛子3张。认定原告属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加工中药饮片。
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中药材原料及已加工好的杜仲、厚朴、合欢皮共千克;2、罚款元。”;
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詹林妮的《韶关市南雄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显示的罚款金额为元(被告解释执法人员疏忽,打错了罚款数额,送达当事人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标注罚款数额为元,正确的罚款备额应为元,)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被告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雄)食药监药罚〔〕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没收的17吨中药材农副产品退还原告;2、被告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赔偿原告竹山县林妮长湾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因该批农副产品被扣押无法正常销售,给原告带来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詹林妮作出的(南雄)食药监药罚〔〕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竹山县林妮长湾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粤行初79号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粤行赔初8号案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全文()粤行赔初8号
原告:竹山县林妮长湾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