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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年,瑞士颁布了《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今日仍然是统管瑞士银行业之根本大法。其47条俗称为“瑞士银行保密法”,仍然是有效的法律条款。因此,认为瑞士银行保密法无效的观点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银行保密,并无一个国际标准。瑞士银行保密法从来不是绝对的。银行之保密责任在瑞士国内和国际刑事犯罪程序中并不适用。
银行保密法不是瑞士所独特拥有的,只不过瑞士的银行保密法知名度最高而已,这可能归属于瑞士之永久中立国地位等诸多原因。
随着最近几年国际税务透明化与国际征管之发展,瑞士银行保密法已经为税务领域之情报交换敞开了大门。尤其是自年以来,瑞士修改了几十个税收协定并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使得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国际税收征管之网络。基于税收协定,荷兰、西班牙等国家已经向瑞士提出了大规模、不确定具体个人之金融账户的情报交换要求。
从一个公众视为的“避税港”走向税务透明,是瑞士重塑其国际财富管理中心位置之重大调整。瑞士已经非常敏锐且富有前瞻性地认识到,在今天这个时代,传统上无视国际税务情报交换和反洗钱而封闭、神秘的“避税港”模式已经危若累卵,无法带来真正的安全;而对国际税务情报趋势和反洗钱的掩耳盗铃和“鸵鸟心态”只会害己害人,于事无补。真正的安全是顺应和遵从国际税务透明和反洗钱规则之下的合理规划。
但对于是否与一些国家包括俄罗斯、中国等进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在瑞士联邦议会中一直有不同的声音。瑞士国内一直有不少政治力量在阻止与这些国家进行情报交换。但是,瑞士左翼和大多数中间政党都支持瑞士与俄罗斯、中国等国家进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而且瑞士面临国际社会之巨大压力。博弈仍在进行,但笔者认为,税务透明之国际潮流是大势所趋,无人可以真正阻挡。
FATF已经推动了反洗钱规则走向国际化,税务犯罪成为反洗钱上游犯罪。瑞士年12月12日专门颁布了《为落实FATF年建议之联邦法案》,对相关法律之修改进行了规定。修改后的《瑞士刑法典》第条将加重的税务轻罪(aggravatedtaxmisdemeanour)加入反洗钱之上游犯罪,是具有重要变革意义的。符合条件的税务犯罪,即使该犯罪或罪行发生在境外,也构成瑞士法律下反洗钱之上游犯罪。
在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以前,瑞士周边数个国家之税务特赦或税务主动申报制度,已经为瑞士私人银行在客户资产合法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通过这一制度,以及与美国之FATCA协议,瑞士私人银行的大量资金已经合法化,从而为瑞士银行业之进一步发展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瑞士金融金融机构须形成自己识别高风险交易的标准。在客户存在洗钱迹象的情况下,必须向瑞士洗钱报告办公室报告。金融机构禁止主动协助逃税和类似行为,并禁止接受来自税务犯罪的资产。金融机构须查明客户要求建立的商业关系之性质和目的,并识别受益所有人。根据《关于瑞士银行履行尽职调查的行为准则协议之注释》,即“《CDB16注释》”,如果缔约方主张受益所有人是第三方,合约对方须在FormA中填写该第三方之姓名、出生日期和国籍、事实住所地址或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注册国家。
瑞士反洗钱报告办公室可以将根据本法律持有或获得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他信息交给一外国报告办公室,如果该外国报告办公室保证其将该信息仅仅用于打击反洗钱以及上游犯罪、有组织犯罪或为恐怖活动融资之目的,并满足其他条件。
一、瑞士银行保密法
1.如何理解瑞士银行保密法?
年,瑞士颁布了《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SwissFederalActonBanksandSavingsBanks)。该法的第47条就是举世闻名的“银行保密法”,经过历史沿革,目前内容大体如下:
任何人故意做出以下行为将面临最高达3年的有期徒刑或罚款
?责任主体,包括(1)银行执行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成员、雇员、代理人、清算人、监督员;和(2)审计事务所的成员或雇员
?涵盖情形:(1)泄露保密信息,(2)意图引诱银行职员违背职业保密,(3)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而利用这些信息
在泄露保密信息或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而利用这些信息、并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将面临最高达5年的有期徒刑或罚款。
因疏忽而泄露客户和银行信息,将面临最高达25万法郎的罚款。
保密责任终身有效。对违背职业保密要求的行为,即使银行执照被吊销或者个人已经离职,仍然需要进行处罚。
在联邦和州法律要求提供证据或者向政府机关提供信息的情况下,保密责任可以免除。
在理解瑞士银行保密法时,需要明确的是:
《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仍然是统管瑞士银行业之根本大法。其47条俗称的“瑞士银行保密法”仍然是有效法律。因此,认为瑞士银行保密法无效的观点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PaoloS.Grassi和DanieleCalvarese[1]的研究,金融领域的保密概念早在中世纪的德国和北爱尔兰就已经存在了。随着商业的发展,对可信赖的银行家的需要增加,而基于审慎和保密的银行业服务是个人对付封建王朝的工具。显然地,银行的保密责任不是现代社会的创造,也不是瑞士银行业系统的发现。即使在年《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出现以前,瑞士银行已经被要求保护客户的隐私并被禁止泄露客户信息。然而,这些保护限于民法典中的隐私保护和商法中对于合同权利的保护。一旦客户的信息被泄露,客户只能通过起诉银行来获得补偿,雇员个人直接负责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银行保密,并无一个国际标准。瑞士银行保密法从来不是绝对的[2]。银行之保密责任在瑞士国内和国际刑事犯罪程序中并不适用。最近几年国际税务的发展,银行保密法已经在税务领域开了一个大口子。随着瑞士签署国际税务征管公约,以及与协定伙伴国修改税收协定,银行保密法对税务领域已经敞开了。
银行保密法不是瑞士所独特拥有的,其他国家如奥地利、新加坡、卢森堡等有着类似的制度。只不过瑞士的银行保密法知名度最高而已,这可能归属于瑞士之永久中立国地位等诸多原因。
2.税务情报交换对银行保密法的冲击
随着最近几年国际税务透明化与国际征管之发展,瑞士银行保密法已经为税务领域之情报交换敞开了大门:
最近几年,瑞士的私人银行经常成为国际媒体